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2018-02-12 范文大全

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在京开幕, 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四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做了多处修改,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留言] ☆ 专题:聚焦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

 ☆不签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修改: 法律委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稿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审稿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全文]

满一年不签合同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一个月未满一年不签合同 付二倍工资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非“铁饭碗”

草案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小时工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全文]

 ☆ 职业危害须写入合同

草案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修改相关条款,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此外,四审稿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解读: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全文]

 

 ☆ 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

  修改: 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四审稿将草案三审稿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全文]

 ☆ 劳动合同法更多解读

  征求意见:七亮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 [全文]

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 (二) (三)

  一审:工作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陈佳林: 《物权法》不是《特权法》,《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不同情况下,不同时期,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此,《物权法》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还是由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比较合适。 [全文]

  二审:保险随人流动 更多飘一族受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二次审议。围绕“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多处重要修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让更多的“飘一族”的普通劳动者受益。 [全文]

  三审:七大修改 回应四大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第三次审议。围绕“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七方面的重要修改,对关于约定服务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标准及订立集体合同等四大难点问题作了回应。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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