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适用无保底的计件工资合法吗?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计件工资,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由上可知,用人单位使用计件工资时同时规定无保底工资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在停工或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干脆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这种体制下,劳动者的权益是得不到保证的。那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可以通过一裁两诉的法定程序来提起维权诉讼,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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