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1、重点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评估。
2、申请评估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见附表2);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后,评估申请前3个月内环境监测报告;
(5)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3、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评估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应由熟悉环保、行业及清洁生产审核的3-5名专家组成),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方式,按照《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3)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见附表5)。
4、通过评估的企业,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连同经专家评估认定后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评估评分表和评估意见表(复印件)装订成册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并附电子版,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省环境保护厅各一份。
5、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评估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企业,按照审核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一般不超过两年),完成全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可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2、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见附表2);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见附表6);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包括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验收申请前3个月内环境监测报告;
(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
3、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评估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应由熟悉环保、行业及清洁生产审核的3-5名专家组成),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方式,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实施绩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附表4)进行评定,并形成验收意见(附件5)。
4、通过验收的企业,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表内绩效数据需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正)、验收评价表、验收意见表(复印件)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省环境保护厅各一份。
5、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三)其他事项
1、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议,报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改正;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
2、重点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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