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的确是个很普通的词语,它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可以往坏出去,就是“纵容”,可以往好处去,就是“大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整套的价值评判标准。人人都有做道德家的本能。面对不合自己的价值观的事情,就爱指手画脚,甚至骂娘。我觉得这就不是一个宽容者的姿态了。
宽容必须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坚持真善美,抵制假丑恶”。问题是当人们在什么是假丑恶的评判上出了问题,那么,这个原则就实际上失去了效用。
一个人有没有选择的权利?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一个人的选择,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他的选择就应该得到肯定。当然,这里要排除“竞争”这个因素,因为既然是竞争,就必须有利益的得失,但只要是公平竞争,那就没有问题。但我不说法律和道德,因为法律和道德都是有历史局限的,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完成特定的历史使命而制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我不说要遵守法律并不是说要违反法律,因为对于99.9%的法律来说,你只要违法了,你就肯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了。那么,还有0.1%的法律,你即使违法了,其实并不算损害了别人的利益。
举个例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根据我们的特别国情制定的`,是为了收拾历史留下的烂摊子。早在1957年,马寅初就提出了要控制人口的观点,并发表了《新人口论》进行系统论述,但遭到了错误批判。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因为当时是要全民备战,在那个时代,战争是要拼人力消耗的。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人口问题就日益突出了,所以,才要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从根本上讲,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生也可以不生,可以生一个,也可以生多个,只要自己养得起。但宪法没有这样规定,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根据我们的国情做出的正确选择。但是,等到若干年后,我相信宪法的这一条迟早都要修改的。到那时,像姚明这样的人就有福了。所以,在中国,我们只有不完整的生育权。但如果你是一个宽容的人,你就不应该去纠缠别人的生育问题。但只生不养,没有担负起抚育的责任,那还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的。
在道德方面,最近炒得比较热的无疑是“身体处置权”的问题。如果一个人自杀了或者自杀未遂,我们会判他违法吗?当然不会吧。你会觉得我这个问题可笑吧?同理,两对夫妻关起门来,只要他们四个人乐意,别的人有什么权利说三道四?更遑论要以“聚众罪”来判刑!所以,对于李银河的观点,我是支持的。浏览网络言论,我感觉大多数网民都不赞成刑法的介入,大不了是个道德问题。而且,我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的行为连道德问题都够不上。道德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坚持着不同的道德。所以,有时候拿一些狭隘的道德来对别人指责甚至大骂不是一个宽容者应该有的行为。
举个例子:不久前网上有些人指责宋祖英走性感路线。依我看,这样的人如果不是为宋祖英炒作,那就一定是脑袋里长了肿瘤。
归根结底一句话:一个人有选择的自由,也要有尊重别人选择的肚量,只要这个人的选择没有对别人造成实质的损害,我们都应当“宽容”。
这个基点其实就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
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我能够理解李银河的一些言论。她说:“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前提的双方必须是单身,而且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满足了这些前提,是没什么道德问题的,而且他们是有权利的。”我赞成。她还说:“表兄妹可以结婚,前提是这对表兄妹真正相爱,他是非她不娶,她是非他不嫁,两人又保证不生育,法律可以对这样的个案网开一面。”我赞成。
某些读者看到这里或许会破口大骂,甚至问候我的爹妈,那我要说你不是一个宽容的人。宽容的人对待异己言论只会理性地辩驳,辩驳之后,他可以仍然坚持自我,但是也要允许别人坚持自我。
老实说,问题的根本是,我们的意识形态里面,专制的东西还有很多,在这样的意识形态里谈“宽容”,的确是有些找骂的嫌疑。要想每个人都真正的学会宽容,必须整个社会都变得理性和智慧起来,前提是: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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