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干了3年,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还让我早点跟一个新来的人交接工作,这月工资也没有发给我。我觉得奇怪,难道我就这么不明不白走人吗?听说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还应该赔钱。请问,我有权让单位赔钱吗?
读者 刘力扬
刘力扬:
你这样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还享有以下权利: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2.病假期间可以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3.可获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4.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6.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7.未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案情】
王某2008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为规避法律未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30日,王某因某公司待遇不好提出辞职,在辞职工程中,王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分歧】
对于某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不应该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对于初次用工的劳动者。即对于初次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每月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在本案中,某公司在用工之日起即与王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不须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尽管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可以从理论上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两次劳动关系,第一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28日,该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但第二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从第二次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每月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的期间不超过11个月。即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总计11个月。
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护的合法权益,并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要求其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德义务,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若因为在前一段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同样会造成后段用工期间内无法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因劳动者不能举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维权。此与法律设定双倍工资赔偿的目的相违背。所以不管前段用工期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为初次用工(对于同一劳动者),对于继续用工的,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双倍工资,只有这样才符合设定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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