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按《劳动合同法》
1.可以扣发。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不合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1)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为什么义务?法律意义是什么?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2.不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给付1个月工资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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