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浙江台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简称门店)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范围、营业地址和规模
1、投资合作经营位于 省 市(县) 路(巷) 号“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
2、营业范围:甲方享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罗氏沼虾特色餐饮店
3、营业规模:营业场地约 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同合作经营项目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年)。
第五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乙方为现金投资人,投资款为1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台海岸活虾的商标、商誉、配料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甲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乙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3、利润分配方式为,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一次性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专项用于:
1. 门店设计费和装修费;
2.门店租金;
3.门店筹建费;
4.门店开业筹备费;
5.门店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6.门店各类经营所需设备;
7.门店的其他经营费用。
如实际用款总额超出乙方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并出资;如实际用款总额低于乙方的投资额,则多余部分由甲方用于门店备用金或广告宣传开支。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配料配方等技术诀窍;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门店的装修设计审核、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营业手续的办理、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广告管理以及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
2、乙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50万元。
3.乙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乙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3.人员培训及上岗。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于年报表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收取当年保本红利或利润。
4.在经营合作项目中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
5.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6.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7.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8.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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