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为轰动的大事件莫过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时间引发一些企业忧心忡忡,提前做了许多调整工作。业界均称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呈“井喷式”爆发。至今,《劳动合同法》已实施近两年,到底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是业界聚焦点?据此,我们搜集了,为读者一一解读。
【经典重现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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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孔琪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后王某仍继续在S公司工作。由于S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S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王某签字。3日后,S公司收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律师分析】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孔琪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个月的宽限期。
本案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这意味着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凭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且寄出凭证上的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合同”及该合同编号。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王某沟通。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强调的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立”合同义务,而没有讲“持有”、“保存”的义务加于用人单位。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裁决,裁决S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其余时间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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