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阳市××汽车修理厂向员工张德清、严晓科、刘伟、李刚支付双倍工资。至此,一桩企业因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张德清等4人原是资阳市某汽修厂的员工。4人先后于2007年、2008年到修理厂上班,而修理厂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其间,4人多次向厂方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修理厂一直不予理会。2009年8月31日,4人愤然辞职,并于2009年12月2日就劳动关系向雁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然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后,双方仍未和解。
今年,4人到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修理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漠视法律和损害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4人皆经济困难、文化水平低和法律知识缺乏,于是赓即给予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到指派后,迅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确定了诉讼方案,将资阳市 ××汽车修理厂起诉至雁江区人民法院。最近,法院作出判决:资阳市××汽车修理厂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张德清、严晓科等4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努力,此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因拖欠代先生工资,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庭审中用人单位却反咬一口称代先生主动要求不签合同……”昨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起劳资纠纷案件,经过调解,代先生在五日内将获得单位提供的16000元的工资。
2009年7月8日,代先生被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聘用,任机加工车间主任,双方约定,代先生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到了同年12月,该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由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代先生2010年2月提出辞职。 2010年4月30日,他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做出裁定: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代先生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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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于是,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木业公司支付给代先生16000元工资。
据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介绍,2000年一年,市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只有二三百起,2010年数量就达到了2500件,全市达到了15000余件。 “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 ”赵建说,这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
而用工单位应主动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遇到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必须提交证据。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还是要支付两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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