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处理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造成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仲裁委员会昨天发布提醒: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并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
特别是新老劳动法规有一个衔接过程,申请立案前,应当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
本报记者 陈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区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没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仲裁委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且应当符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的期满终止。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
李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本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辩称,自招用李某进入单位之后,人事部门一直要求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签订。
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最后未予支持。
仲裁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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