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 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4) 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5)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 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3. 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 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 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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