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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1221室,上海宾馆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劳动者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建立劳动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来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慎重的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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