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因 纠纷一案,委托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作为风险代理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阎振东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并积极配合办案律师调查搜集其他相关证据,积极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等情况。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并有权代为接收执行款。
五、甲方预先向乙方缴纳办案实际支出费用¥ 元,案件代理费按实际执行后的标的'额的20%计算,案件执行时一次性结清。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另行委托他人代理本案,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按照诉讼(或仲裁)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八、如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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