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5日,刘先生与一家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责任书,该公司聘请刘先生为软件教研室教师,约定刘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一年以内,为保密和竞业禁止期限,在期限内刘先生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作期间公司向刘先生支付每月100元的保密工资,该责任书还约定了保密范围、保密内容和保密责任,并约定如刘先生违反有关条款,应赔偿违约金50000元。同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一年,并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进行了约定。 刘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约向刘先生支付了保密工资。2006年3月,刘先生自动离职。同年5月,该公司从媒体及互联网上得知刘先生被聘为某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级讲师,并发现该基地使用的宣传资料、试卷、课程体系等均与本公司的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雷同。该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提出仲裁,请求刘先生赔偿违约金50000元。后经查该公司的千人工程已公开披露了工程的.课程设置,且公司提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其设置的课程及试题该公司专有的信息、技术数据等。仲裁裁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
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吗?为什么?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他公司的专有信息、技术数据啊,所以从仲裁法的角度分析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没问题,共劳动法的角度分析是在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分析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公司的秘密,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个规定那这个刘先生应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刘先生现在所在的公司是恶意行为该公司也应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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