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人:
乙方(受托人): 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广州市先烈中路80号汇华商贸大厦15D
法 定 代 表人: 温 旭
甲方就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商标事务,现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商标基本情况:
商标名称
类 别
申 请 号
申 请 人 第一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第二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地址:
* 超过两名申请人请补充: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商标事务如下:
□ 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异议申请
□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 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
□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 商标注销申请
□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 商标评审事宜
□ 其他:
具体委托事项包括:
不包括:
三、费用
甲方应在 (时间),支付给乙方如下费用:
官 费(元) 代 理 费(元) 其 他 费 用(元) 共 计(元)
四、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商标代理人 、 担任甲方代理人;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其他代理人接替,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依法对商标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3、甲方可以取消与乙方的.委托关系,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对商标局的通知或决定需甲方办理的,应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通讯地址以本合同联系人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函寄给甲方,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导致答复期限耽误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委托事项为商标申请注册,则乙方工作至该申请取得“商标注册证”,或该申请被商标局被驳回之日。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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