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出台《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确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备案。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查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在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时,应出具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对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行为,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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