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刘先生咨询:他受雇于某老板修筑围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修建过程中,刘先生受伤,导致双脚残疾。他问,这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向老板主张赔偿?
答:他与雇主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向雇主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
●单方面终止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江先生咨询:他是一名国企的临时工,1999年进厂,进厂时与厂方签订了一年一签的`合同,至今已经连续签了6年。今年合同即将到期,但是,江先生认为,他们从事的工作要接触化工产品,长时间会对身体造成影响,所以今年他不想续签合同。他问,如果他同厂方终止合同,能否得到厂方给予的经济补偿?
答:如果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江先生向厂方要求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江先生经鉴定因长期接触化工产品而患有职业病,则可以依法向厂方主张经济赔偿。 (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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