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维护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山东大学卫生工作条例》,经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正式实施。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健康”的原则,动员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章 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五条 学校环境和食品卫生工作的任务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监督学校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对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第三章 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规划、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各有关单位卫生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医院作为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载体,负责学生的预防保健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负责完成学生查体及学生体质监测任务;贯彻国家及学校传染病管理规定,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健康促进、健康干预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基建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改善学校教学卫生条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校舍的设计、选址、新建、改建、扩建;按照有关规定在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堂和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生活饮用水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保障饮食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要大力开展校园内爱国卫生运动,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加强校园环境、教室卫生清扫和管理,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蟑螂、灭蚊蝇等病媒生物,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加强学生宿舍和宿舍区的卫生管理,建立并落实宿舍卫生清扫制度和检查制度,确保学生生活场所的清洁和通风;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和行为卫生的'安全教育,督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确保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并把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体育课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认真组织早操和课外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卫生管理;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学生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为山东省卫生监督所。济南市卫生监督所、校区所在地的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校不同校区的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节特点,对校医院及学校各单位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开学前、学期中、期末考试前、大型活动前,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外,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及爱卫会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卫生状况、开窗通风情况、灭鼠灭虫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第五章 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由预算中拿出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查体经费、卫生费使用;校医院基本建设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基建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培训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或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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