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职工这一方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即只在两种情形下,职工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A.职工接受了单位需要对外支付培训费用的专项培训,并且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有一定服务期限(通常是培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的协议,服务期限尚未结束而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B.职工与单位签订有保密义务或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接受了单位(针对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职工又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此之外,职工不需要向支付违约金。
法律赋予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在劳动法学理论中称为:劳动者的无障碍辞职权。
所以,提醒楼主: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单位支付所谓的“违约金”(根本就没有违约,不要自我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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