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民政工作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民政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市民政工作再上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民政局。
第三条考核内容:
市民政局和县区民政局签订的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内容。目标任务内容依据盛市有关要求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考核内容的增加以市民政局发文为准。
第四条考核领导机构
市民政局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考核方式:
县区民政局每月进行自查,每季度、半年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和自查打分。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科室对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年终组织考核,评定出各单位目标分值,经各领导和科室测评后,由局党委审定。
第二章计分办法
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责任书完成分占80%;领导评价占10%;科室评价占10%。全面完成基本目标得全部基本分,未完成基本目标按减分办法计分。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得分=责任书完成得分×80%+领导评价×10%+科室评价×10%。
第七条加分和减分
工作受到表彰奖励的,在责任书考核时提供书面依据,在责任书完成得分中进行相应的加减分。
加分:1、获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
2、获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
3、获县(区)委、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和市直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4、在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印发典型材料的加3分;
5、在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印发典型材料的加2分;
6、在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召开的`大会上作典型发言的加1分。
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减分:1、未完成责任书中的基本目标,按未完成条目扣减该条目的基本分值;
2、受到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3分;
4、受到县(区)委、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和市直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2分;
5、被中央、盛市媒体曝光批评的,分别扣减5分、3分、2分;
6、未按要求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督办件或交办件的,每件分别扣2分、1分。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委会确定。同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