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所有统计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擅自伪造、篡改。
(2)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3)根据《北京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和相应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统计证》年检、换证或者统计人员申请晋升统计专业职务时,必须出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未按照规定完成统计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其《统计证》不予年检、换证,当年不得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4)建立统计报表催报制度,统计所人员有权、有义务对辖区单位进行报表催报。
(5)统计所设立“统计新单位登记本”对新建或新转入单位进行登记,以便管理。
(6)辖区内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所规定的.报送时间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统计所通报,报表后面附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签字。统计所负有对基层单位报表工作的检查、监督责任。
(7)为更好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的统计法规和制度,备有相应的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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