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续工作

2018-02-21 作文大全

国有企业改制后续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制定我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1、改制申请

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须向委托监管部门、其他企业须向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上报改制申请。

2、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

(1)初步审核。委托监管部门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本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批准改制申请。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申请,委托监管部门在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其他企业的改制申请,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初审合格后,报委托监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委托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改制的申请、批准文件送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备案。

3、制订改制方案

按照改制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由委托监管部门制订。

(2)其他企业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

(3)改制方案也可由委托监管部门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还应包括对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改制方案的预审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部门报区体改联席会议预审,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委托监管部门预审。对国有资产存量比较大的改制企业,由区发改委、区国资委会同委托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2)职工安置分流方案预报区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审核。

6、改制方案的公示

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要在企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资产评估、产权变更情况要通过厂务公开形式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改制方案预审通过后,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审议并通过)后上报审批部门,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后须报区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8、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2)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委托监管部门审批。

9、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工商变更登记、办理产权房屋土地等权属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二、改制方案的制订

1、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来源和解决渠道、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4)资产处置方案。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5)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6)股权设置方案。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和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7)改制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3)企业改制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改制方案的公示情况。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8)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9)改制企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职工经济补偿鉴证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11)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由区国资委会同委托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其他企业改制由委托监管部门会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区管、区属骨干企业必须由区国资委会同委托监管部门委托聘请,其他企业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征得委托监管部门同意并征求区国资委意见后委托聘请。不得聘请参与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的规定执行。

3、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改制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审计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

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须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4]27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2005]149号)以及区国资委《关于<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操作说明》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5、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6、不实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中如需核销不实资产,应向委托监管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委托监管部门对核销申请进行复核后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不实资产核销进行专项审计。区国资委根据委托监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核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国资委办理企业核销不实资产批复,同时明确将核销中的相关资产移交指定单位进行处置。

7、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区国资委统一收缴。

(2)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收缴,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四、管理层收购

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执行。

五、企业改制相关工作职责

1、委托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申请的初步审核和其他企业改制申请的审批;负责区管、区属骨干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及向区体改联席会议与区政府汇报以及其他企业改制方案审批;负责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改制平稳开展。

2、区发改委职责

负责制定企业改制计划,指导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改制企业的疑难问题以及相关政策的拟定;负责区体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区国资委职责

负责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负责职工经济补偿鉴证报告的审核;负责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负责改制企业各项抵扣的审核。

4、区劳动保障局职责

负责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

5、区审计局职责

负责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

6、区工商分局职责

负责指导改制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关事宜。

7、区总工会职责

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程序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8、区税务分局职责

指导改制企业的有关涉税事项。

9、区财政局职责

指导改制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

10、区监委职责

监督企业整个改制工作的规范性。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本区制定的其他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文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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