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全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盛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第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重点的原则。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五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并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校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本规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责任
第九条校长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安全保卫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3、组织审批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4、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对重大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5、健全保卫组织,负责保卫机构的建设,负责配备、教育和考察保卫干部,督促保卫部门严格执行政策,依法按章办事。
6、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统一部署;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部、处、室和院、系、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5、校各职能部、处、室,按业务分工,对系、所、室等基层业务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6、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7、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治安事件,协助保卫处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8、领导和组织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班、组)的工作,定期开展活动,搞好“四防”工作。
9、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设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教研组主任、科长、厂长责任:
1、对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落实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类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并组织值班看守,确保安全。
3、经常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制度,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4、加强对外来工作、学习人员或单位的教育、管理,并签订安全保卫合同书,严格执行。
5、对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保卫机构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二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
保卫处工作职责:
1、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报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在校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2、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校长领导下,监督检查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各级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6、在校长统一部署下,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9、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11、领导群众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骨干作用。
12、协助公安部门管理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校卫队(保安队)是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的,是学校保卫组织的组成部分,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其主要的任务是:担任门卫、校内巡逻、交通管理、维护校园和宿舍区内的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委员会,学生会治保部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行政部门和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依靠群众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制定安全公约;组织群众认真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参加防火、灭火和治安执勤工作。
第四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主要有:
1、门卫管理制度。
2、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3、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4、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5、集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6、值班制度。
7、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8、要害、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9、财会、贵重物资、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10、“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1、外事安全保卫制度。
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13、其他需要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上述制度另行公布施行,各院、系、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的安全保卫制度。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检查
1、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外,教研组、科、公司、厂每周检查一次,院、系、所、部、处、室每月检查一次,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寒、暑假前,“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
2、检查主要内容: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状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3、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校安全保卫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年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先进的院、系、所、室、部、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院、系、所、室、处对下属基层单位的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校级奖励办法自行制定,报校长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平时维护学校内部治安有功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则及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于1988年10月21日校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999年10月已作部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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