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仍空白,律师建议参考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理财一周报记者/裴浩慈
个人投资者如果和银行发生纠纷,有时就会像以卵击石。据统计,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随着发行规模的井喷,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投资者投诉事件也在不断攀升,面对产品亏损,大多投资者选择自己默默承担,也有一批人站出来维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空白、银行强势等因素,维权之路并不轻松。
大多案件诉讼点集中于欺导销售
北京的高女士曾于2007年在中信银行[4.46-0.89%股吧研报]购买一款“蓝筹2号”产品,该产品2010年1月到期,亏损4.51%,造成高女士本金损失。由于质疑中信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高女士去年将中信银行告上法庭,在今年2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高女士上诉,但6月下旬她等到的结果仍然是败诉。
近期高女士正在向银监会申请行政投诉,银监会已经回函,要求北京银监局对中信银行继续进行调查。无独有偶,大连的于女士近两年也是在为理财产品投诉某家外资银行而奔波,深感其中的不易,尽管她没有走法律途径,但媒体报道、向银监会投诉的方式都已或正在尝试。
近年来,金融产品投诉尤其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诉屡见不鲜,和银行协商不成,投资者会通过银监会、媒体和法律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
代理中信银行诉讼案的张律师向记者介绍,目前他接手过的理财产品投诉案有十多起,涉及中外资银行,此类诉讼案最集中的诉讼点在于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不规范。
例如在高女士的案件中,高女士称在其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进行书面的风险评估测试,而是进行网络测试,自己并未看到纸质表格并经自己最后确认签字。于女士情况与其类似,于女士称在风险测评时,理财经理将不符合顾客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改成符合。
“欺导销售是最集中的诉讼点,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违规行为,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如果不规范销售范围,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这方面,今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草案我比较认可,只不过在罚责上有所欠缺,其中没有涉及惩处条件,在发生什么情况下应对客户经理进行怎样的惩处应对此明细、银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什么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张律师说道。
理财产品相应法律空白
除上述管理办法外,目前国内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诉案件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法规主要为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银行法》)。
从法律角度而言,前两者为行政条款层面,后两者法律效力更高,为法律法规层面,《办法》和《指引》在银行理财业务上更细化了要求、更具针对性,而相应的违规处罚则需“指引”至《监督管理法》和《银行法》的相应条款中。
“目前涉及银行理财产品投诉案件的法律法规是授权性的规范,例如在《指引》和《办法》中如果违反了哪一条,则会按照《银行法》的相应法规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需要顺着线索去寻找有关法规,‘指引’到根源。”
举例而言,对于业内一直存在的发行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现象,在《办法》第六十二条进行了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中国银监会将依据《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即当银行违反了《办法》中的`规定时,将被“指引”至《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尽管授权性的规范可以通过“指引”寻找到相应的法律层面的处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们还是面临着针对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空白问题。
应参考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还是空白的,我认为对于此可以多借鉴用基金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张律师介绍道。
“比如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在营业点并没有一个展示或供投资者拿回家阅读,而是投资者在购买时阅读并决定签不签,短短这点交流时间,投资者有时难以搞清楚合同内容和条款细节,而基金公司则会把合同公布于网上,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这样投资者可以事先阅览合同,提早消化理解。”
“在经营管理上,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值得银行学习,基金公司的信息公开很透明,网上会进行半年报、季度报或是月报的披露,银行业应该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银行推出的银信合作模式的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银行将某笔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其和信托公司的合同投资者是不知道的,而基金公司和托管人的合同网上就能查得到。银行理财产品能做到这点的话,投资者就可以有选择权,自己选择采用某家信托公司托管的产品。”张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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