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眼中的司法体制改革

2017-07-06 时事论据

  近日,中央政法委首次组织开展“专家学者走进司法改革第一线”活动,14位知名法学专家深入江苏、上海、贵州,零距离观察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和运行,与一线司法人员面对面交流互动。专家们一致表示,通过此次调研活动,提升了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认识,切实感受到此轮司法改革取得的实实在在成效,对今后深化司法改革有了更多的思考。

  活动结束后,在中央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上,专家们畅所欲言,谈感受、说成绩、提建议,积极为深化司法改革建言献策。

  司改方向正确符合司法规律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参加这次活动,脑洞大开、目不暇接、深受震撼,对司法改革有种焕然一新的感受。我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是非常成功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方向正确。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此轮司法改革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确定的129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方向明确。

  二是推进有力。可以看到,司法改革形成了充分发挥中央顶层设计与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的双向推动格局,形成上下联动、争相改革的良性互动局面。司法改革的重要决策均由中央统一确定,以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防止出现方向性错误。同时,司法改革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是成效显著。实现办案资源向一线集中,司法改革后,全国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司法效率明显提升,调研的地方在受案量明显增长的大环境下,普遍实现人均结案量的提升以及个案办案时间的大幅下降。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当场立案登记率与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司法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革,包括观念、程序、内设机构变化等。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感受到本轮司法改革的方向正确,改革措施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现实司法需求。

  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措施,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遵循、体现司法规律。尤其是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抑制司法行政化,推动建立司法责任制,完全符合我国司法建设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机构内部长期存在行政化,法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检察机关办案一律采用三级审批制,不仅违背司法规律,而且责任机制不清晰不合理。通过改革,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原则,推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行政化趋势已明显缓解,司法权力运行呈现出良性态势,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对此,无论是司法系统内部还是外部,认可度都比较高。

  本轮司法改革,如果没有中央坚强领导、强力推动,及时有效地改革指导,无论是去行政化、还是去地方化,以及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都不可能有效地推动,不可能完成或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并取得成效。本轮司法改革,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进行改革部署和指导,从这次活动调研的情况看,各地改革也重点围绕司法责任制展开,配合员额制和职业保障措施,中心、重点明确,同时在现有条件下注意配套跟进与及时指导,这是适当、有效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通过这次活动近距离观察司法改革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突出感受到经过本轮司法改革,一种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是伴随着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各项改革举措而形成的,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司法体制正在显现出来,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举措也符合司法实际,对此应予充分肯定。

  各地涌现出不少成功的经验,总结而言:改革的成功得益于党的领导、中央部署的合理有序,全国改革进程蹄疾步稳。通过试点激发了地方改革的积极性,改革的初期探索阶段,各地试点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是符合中央整体规划下的探索,比如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通过积极组织全院干警对司法改革方案进行讨论,让全体司法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激发了参与司法改革的热忱,有效推动了改革进程。改革的方法论是科学合理的,本轮司法改革通过试点先行,及时评估,各地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过程,作为改革的方法经验值得全面总结。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在活动中,我深切感受到,我们一些好的传统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中央政法委的有力组织领导和推动,法院、检察院的主动作为;同时,党员的作用也不能忽视,特别是司法责任制与员额制改革,涉及到利益分配的时候,首先是党员发挥了带头作用。这些在过去的司法改革中往往作为口号和原则,比较空洞,但是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确实可以看到和感受到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14年,我曾写过一篇解读司法改革的文章,当时,我认为这次司法改革将打破权能资源和责任形成的某种脆弱的平衡,所以我对改革的前景忧心忡忡。但经过这几年的评估,尤其是这次参与活动所见所闻,我放心了,此轮司法改革是成功的,可以说是有惊无险,改革的成效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信息化运用给司改人才、权能责任、资源带来的正面效果、增量效果,远远超出我的想象。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因为此轮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所以我们在调研中看到,司法改革的政策和精神在地方得到很好的贯彻,地方司法改革的热情非常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信息化在司法领域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改变了传统的司法模式,成为改革的重要推动力。

  卓泽渊(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此轮司法改革成绩斐然,成效显著。在体制重构方面,设立巡回法庭,尝试设立跨区域法院及跨区域受理相关案件等,广受好评。在机制转变方面,“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重构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办案组、法官联席会议等新型关系,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开始良性化转换。在社会服务方面,改革立案制度,注重诉前调解,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参观了各地司法机关的立案大厅、服务大厅,看到了司法权人民性的现实展示,令人振奋。中国的司法进入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好的历史时期。我相信,沿着这一改革之路走下去,中国的司法大有希望,中国的法治大有希望。

  为打造司改升级版建言献策

  周汉华:十八大以来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有望在十九大之前顺利完成。然而,司法改革不能也不应就此止步。应该在四项重点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迈上新台阶,打造司法改革升级版。

  比如在司法改革具体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化,突出分类指导,尤其要加强检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既体现法院与检察院改革的差异性,又做好监察委成立之后的制度衔接。通过调研发现,司法改革中的很多做法、经验还需要打磨:信息化后,究竟是人办案还是机器办案;网上办案系统将庭审环节的标准引入到侦查阶段,属于办案证据指引还是办案证据规则;未入额人员不得独立办案,如何准确界定“办案”的含义等,都需要精细化设计,明确边界。

  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过去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管理办案模式,但在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加强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尽快解决,实现新旧体制过渡。

  宋英辉:在改革初期,放权的同时当然需要加强监督,进行考核激励。但哪些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合理的,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哪些和司法规律是相悖的?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对这些监督或激励机制进行全面梳理,取消不合理的。

  我认为,通过信息化办案过程留痕、全程留痕、预警提示等,即使将来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也还是需要的,但像二审发改率等,是否必要值得思考。

  叶青:深化改革,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特别是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从目前一些地方的改革看,书记员缺口很大,应当推行并增加聘任制书记员的数量,真正把法官从事务性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审判业务。可以考虑借鉴医院招录医生与护士的做法,采取法官、书记员单独序列、独立设置准入条件,书记员只从具有法律大专或政法院校书记员专业班毕业的学生中招录,以免出现因高学历而想转任法官助理继而转任法官的情况,这样既有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也能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程雷: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审判辅助工作中的应用,将有效破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难题,但这一难题的破解也直接对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配比设计产生影响,一个法院的信息化程度直接决定着三类人员的比例。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书记员、法警甚至部分行政人员将被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所替代,如何将分流出来的司法人力进行重新配置,值得改革者未雨绸缪,释放出来的这些人力资源如何重新配置到法治建设中,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值得认真研究并做好政策应对。

  顾永忠: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关注,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我心里的预期还有较大差距。比如案件繁简分流,“简”可以说已经借助信息化等简到不能再简的程度了,但“繁”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吗?一路上,我们都在问,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问题,近年来几乎没有明显改善。下一步,希望像推进员额制改革一样的力度来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改革,可以限定一定的范围,比如凡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必须安排证人、鉴定人出庭,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龙宗智:要注意加强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力度。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性措施,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上海去年刑事案件约3.7万件,证人出庭仅199人次,如果这199人次是每案出庭一人,有证人出庭的案件比例约为0.6%。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安、检察、法院怕麻烦,二是怕动摇指控证据体系。证人不出庭,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推动庭审实质化,尤其是证人出庭、应出尽出,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

  卓泽渊:对今后司法改革,我有三个期待:期待改革全面推进。现在许多改革都还在试点与扩大试点阶段,迫切需要将改革措施尤其是改革的成功经验,在地理区域上全面覆盖,在具体方案上全面实施;期待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老问题现在仍然存在,如执行率低、积案太多、超审限等,一些新问题已产生,如司法监督科学化问题,检察院以检察官姓名命名办公室是否恰当的问题等,都值得研究解决;期待改革完美推进。对于检察权性质的准确认识是检察体制改革的基点,有的改革措施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校正;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还需要更大勇气、更大魄力,看守所监管权、检察院逮捕权、法院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每一个都是硬骨头;司法官待遇有所提升,但远未到位;互联网运用要防止信息孤岛现象的问题,否则不仅是巨大的资源耗费,还会成为改革的重大阻力。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司法规律的探索中,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因为民主化是依照大众的生活逻辑展开的,而职业化是依照司法的专业逻辑进行的。如何把二者关系协调好、统一地加以实现,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最大难点。换言之,既让人民满意,又让职业共同体放心,本轮司法改革就达到预期效果了。所以,在下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广经验过程中,要加强全国统一协调、尊重职业规律、照顾民众呼声、引入信息技术,确保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协调、一致和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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