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转型社会中,在社会公众对法理的接受能力及水平还较低的背景下,“判后寄语”在以道德的力量来推动“法理的被接受度”上,更显现出其特殊的历史使命和社会价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判后寄语:法官应该情寄何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选用“判后寄语”来劝导、教育、感化当事人,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当事人及公众对裁判内容及结果的接受程度。这些有益的探索是很值得肯定的,但因为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上级法院也没有统一规范,各地做法尚不统一,随意性强、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有待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努力改进。
什么才是恰当的“判后寄语”?
笔者先举出三个司法实例来从不同侧面反映“判后寄语”的现状。
20xx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件离婚纠纷判决书中,法官用“本院另需指出”引出了一段劝导语:“无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子女仅仅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而非决定因素,美好的夫妻感情要靠夫妻双方共同营造,这是一门很深、足以使人学习、感悟一辈子的学问。夫妻之问有时不能事事讲理,也不能事事都要辨清孰是孰非,争个你输我赢,也许你赢了理,却在不知不觉中输了感情,让你的另一半对你敬而远之,而双方的感情就在一次次的输赢中越来越疏远……”虽然法官最终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但这段情真意切的劝说更多地寄托了法官对当事人未来生活的期盼,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婚姻、对家庭以及亲子关系有新的认识,走出情感误区,活出“精彩”。但正是这段用心良苦的劝导,引来了网友热议,褒贬各异。赞成的人认为,法官不拘判决书格局,写得人情人理,是一种好的尝试;反对的人认为,这段话在判决主文中出现显得格格不入,甚至有些突兀,使判决变了味道。
笔者认为,这番劝导本身并无不当,也能看出法官的用心、敬业与真诚。但这是一段“错放”的情理表达。此番劝导不是裁判依据,也不是对裁判结果的论证,放在裁判结果之前,打破了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所以,情理表达本无错,只是位置错了。
20xx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彭宇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判决,此判决书一出就引发了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道德争议,甚至至今余波未平。“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达到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决定,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笔者对此份裁判的不当推理不做重点讨论,仅就情理论述而言,该案法官混淆了法律基础与道德劝诫,是“错乱”的情理表达,没有分清法理和情理,将“见义勇为”“尊老爱幼”这些道德情感作为裁判理由实属不当。
那么,什么才是恰当的“判后寄语”呢?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优秀的法官寄语。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判后寄语”往往成为法官劝导少年犯,帮助他们回归正途的重要方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贾建平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对两名少年写下了道德劝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人同样也要遵循这个原则,生存于社会空间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必须受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可任凭自己的喜好为所欲为。你们阿人均系未成年人,有着花一样的年华,相伴你们的应当是绚丽多彩的幸福生活、充满幻想的童年时代和诗一般的学生生涯……希望你们从思想深处找寻自己失足的根源,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吸取深刻教训,珍惜未来,通过自身的努力重塑自我。”这篇“判后寄语”可谓饱含深情。法官通过情理表达,对两名少年犯进行道德教育和温隋劝导。在一份法律明晰的判决基础之上,“判后寄语”使得法官与当事人有了更深层次的情感交流,借助道德的感染力,给当事人以深刻的教育。既让他们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唤起内心良知真心悔过,又为他们的未来人生指引了正确方向。从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层面来讲,这段“判后寄语”有效增强了裁判文书的张力和内涵。
由上述案例,勾勒出“判后寄语”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灵活性有余但规范性不足,个案成效明显但普遍推广不足,司法实践积极探索但立法明显滞后。笔者认为今后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应该对“判后寄语”给予更多的关注。
“判后寄语”背后的价值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主要有五种,即法理、事理、情理、学理和文理。它们有机结合,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联系密切又各自独立。法官在撰写“裁判理由”时行使的是审判权,在撰写后语时则是无公权力依托,靠的是法院的权威和法官影响力。学理、法理和事理是裁判理由,侧重于道德教化和劝善提议的情理则应作为“附带”出现裁判主文之后。“判后”两字表明了这种附带性和非裁判性。它以划定时间节点的方式,明确界定“判后寄语”是在裁判结果作出之后而进行的情理表达,而非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的推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法官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推理作出的裁判。“判后”一词以时间节点的方式明确了法律推理与道德评价的界限,直接扫清了关于“‘判后寄语’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担忧”。
“寄语”意为所传的话语,有时也指依托希望的话语。“寄语”一词准确定义了在裁判之后的情理表达的两层内涵:一是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作出裁判之后,想转告给当事人或公众裁判内难以充分表述的情理,这些情理以道德为主题,是劝诫、教育、感化和期望;二是“判后寄语”仅是情理表达,不涉及法理的论证或事理的认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仁”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帮助、伦理等。人本精神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充分肯定和尊重人的价值。“判后寄语”以柔性司法的方式继承和发扬儒家的人本精神,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和关爱,也是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公众提高道德修养,承担道德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一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判决后,这样写道:“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无论有何困难,都应该将他抚养成人……”这份“判后寄语”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人本精神,法官尊重当事人对感情和生活的选择并依法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同时从责任和亲情两个角度出发对两名年轻人进行劝诫,劝导两位年轻的父母要尊重生命、尊重孩子,身为父母要承当起抚养子女的责任,要爱护、关心、教导好孩子,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和”是儒家“中庸”思想的基本理念。和是和谐、调和,人和人之间能够崇尚礼仪、和谐相处,“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在古人看来,司法审判求得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比判断是非、伸张正义更重要。
就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附加后语,法官旨在修复公婆与儿媳之间的'亲情关系,劝导老人能够多体谅儿女,子女能够多照顾老人,双方能够互相帮助、互相扶助,共同走出情感的伤痛。这段“判后寄语”充分体现了儒家“和”的理念,是这一理念的现代演绎。中国古代的法律呈现出很明显的道德化的特征,在裁判过程和文书中,裁判者的道德情怀和“德治”思想贯穿始终。“刚性”的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柔性”的道德比法律更具直击心灵的震撼力和冲击力,使社会公众更易接受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
“判后寄语”:何为任重?何为道远?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的转型发展带来了社会领域、公众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变化,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与专业的法律思维存在很大差距。大部分人对裁判结果公平性的评判标准并非法律,而是存在其内心的道德标准。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重伦理、讲人情”传统的国家,道德舆论的力量在更多的时候比法律更容易令人折服。“判后寄语”从道德规范层面阐述何谓公正、何谓秩序、何谓自由,这些情理达到对法理中公平正义理念的强化作用,使人们更容易理解裁判、自愿接受裁判。当事人难以理解裁判文书主文的专业法理论述,但情理表达与其内心道德规范是一致的,所以,他们也能够认可和接受裁判结果。
法官不仅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者,而且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播者以及大众启蒙的教谕者,具有引导社会理性前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的社会责任。“判后寄语”是法官对社会理性发展进行引导的一种方式。“判后寄语”的引导是案例式的。它在裁判之后,就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各方当事人在道德上欠缺的则予以谴责,在情感上有隔阂的予以劝导,在认识上有偏差的予以纠正。这些有关道德的劝诫、教化结合了真实案例,告诉公众哪些是符合道德的,哪些是有悖伦理的,哪些价值观是正确的,哪些行为是存在偏差的。基于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作出的“判后寄语”最能打动人心,引起社会共鸣,从而促使人们对自己行为进行反思、反省,激发人们内心的自觉,按照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方式实施行为,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文明、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和公正、平等、自由的法治氛围。
但是现在,还没有关于“判后寄语”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的操作模式也不统一,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障碍,对司法权威性也有影响。对于规范的方式,笔者认为还应由最高法在推出裁判文书范本时对“判后寄语”的运行予以规范,如推出优秀的“判后寄语”范本,明确“判后寄语”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等。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中,也可将“判后寄语”作为评选内容之一,鼓励法官用心撰写“判后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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