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下是申请书网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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