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

2021-03-12 申请书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申请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调解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30XXX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调解申请书 篇2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 篇3

  一、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扩展

  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也更加紧张。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那么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解。

  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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