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从20xx年4月1日至8月15日,对新铺镇、新街子镇、温泉镇等17个镇一个街道办事处1399个规模养殖场户、15个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调研,经过调研,全面掌握了全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1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1.1饲料经营的基本情况
全县有15个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主要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有10个兼营饲料销售商,没有饲料生产企业。饲料销售品牌有希望、正大、康达尔等15种18个系列。20xx年省饲料办抽样15份,均未发现问题,饲料抽检合格率100%。
1.2饲料使用的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28个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4个养猪专业合作社,873户适度规模户,526户规模养殖大户,全部使用配合饲料,配合饲料使用率100%,其中有459户自己配制饲料,有773户使用成品饲料,自制饲料占37.26%。
1.3饲料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1.3.1饲料监管机构设置情况
我县没有专门的饲料监管机构,其职能由农业局委托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监管工作,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情况是:现有有干部职工35人,其中具有畜牧兽医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7人,饲料及饲料监管工作主要由检疫监督站承担。
1.3.2饲料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了法律培训,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2)加强了饲料经销企业(户)的监管。对全县饲料经销企业和个人进行了4次集中整治,下发整改通知书3份,责令1家经销门店进行停业整顿。全县统一填写使用《饲料经营进货记录》和《饲料经营销售记录》台账,为饲料经营企业(户)建立了专门的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案,有力地提升了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3)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三年共计抽检尿样1783余份,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检测合格率为100%。
(4)加强了对规模养殖场(户)投入品的监管。统一制订和使用《规模养殖场(户)投入品使用台账》。
(5)开展了“3.15”农资打假活动。每年“3.15”,我县都要开展了一次大规模养殖业投入品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饲料产品进行集中销毁,有力地震慑了饲料违法违规行为。
(6)对饲料经营户和自配料加工点施行备案登记制度。按照市饲料办的要求,我县下发《关于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通知》,对饲料经营户及自配饲料加工点施行备案登记制,使饲料经营户和自配料加工点更加规范。
2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2.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
饲料及饲料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不专一,不固定,与上级监管部门不对口,无法保证监管工作经常性正常开展。
2.2监管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
县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化验检测设备,缺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仅凭经验或眼观,从外包装、标签、产品生产日期、产品颜色等情况判断,得不到有效的技术支撑,因此无法及时发现饲料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份和违禁药物。
2.3饲料使用环节难以有效监管
农村散养户和个别养殖场在自配饲料过程中,随意在饲料中添加药物,添加多少,添加什么,没有标准、不记载不备案,致使饲料中抗生素重金属超标、有毒有害成份增加等现象时有发生;或受利益驱动,向市场销售自配饲料,这些情况大多隐蔽性强不易发现,从而导致监管缺失或监管效果不理想。
2.4饲料经营和供应环节监管困难大
全县饲料经营门店多、经营不专门、规模小、分布广,使监管工作量加大;个别经销户或使用者存在重价格轻质量的思想,故而不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或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完整,弄虚作假,导致无法对饲料质量安全进行追溯;饲料生产厂家采取直销的方式到养殖场(户),其产品各项指标逃避了监管部门的'监测。
3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建议
3.1建立专业化的饲料监管机构
(1)建立专业监管机构。加大政府及财政投入力度,设立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行专门的工作由专业的机构来做。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增加执法设施设备投入,建立一支专业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3)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形成一支知识专、纪律严、作风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4)加强饲料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加大饲料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的设施设备投入,建立完善的饲料检测、化验、质检等技术部门,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3.2强化对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管
3.2.1取缔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加大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没有经过许可和备案的饲料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3.2.2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理处罚。
3.2.3建立制度严格饲料备案制度。
3.2.4健全购销制建立健全饲料购销台账制度
3.3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培训加强养殖场(户)的培训。对养殖场(户)要从法律法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危害性方面进行宣传培训,提高他们对饲料质量安全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的认识。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自配饲料实行备案登记制。做到记录完整,内容真实,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原料来源、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等资料。严禁销售自配饲料。
3.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案件查办情况互通信息,建立执法信息库,对跨行业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实现信息共享。
3.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QQ群、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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