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整我国财政职能的建议。调整财政职能应当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坚持“尽可能多的市场,尽可能必要的财政”的原则,凡是可能通过市场解决或者通过市场可以解决得更好的事项,财政就不应介入;凡是通过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不能令人满意的事项,财政就必须参与。
一方面,财政职能定位在满足公共需要上,对于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的准公共需要,力求明确界定清楚。
按照以上原则,社会财政支出范围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纯社会公共需要,主要靠财政无偿性收入提供,如国防、行政、公安、司法、义务教育和基础科学等。当然,某些领域也不完全排除私人投资,如私人投资或捐赠技国家教育方针举办中小学,但只能起补充作用。另一类是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需要,其中大部分也是由财政通过无偿性收入来满足,有高等教育、价格补贴、抚恤救济金、社会保障等,还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也可归入这一类。在实际生活中这类需要究竟由市场提供还是由财政提供,虽然不可能泾渭分明,但也要有大体的分明。比如,公路建设本属于“公共资本”投资,理应由财政提供,但也允许私人或企业投资并通过收费来补偿,但如果收费过高,关卡林立,势必加大服务成本,干扰交通秩序,也会干扰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我们在借鉴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从发展的意义上把握我国财政职能的内涵和外延。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并不意味着财政要从生产领域完全退出而转向“吃饭财政”,恰恰相反,“公共财政”是应当而且必须在生产领域有所作为。事实上,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财政部不可能完全不管再生产,当今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财政能够从再生产领域完全退出。从历史上看,财政职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只有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职能仅仅局限于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外部条件,确保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与此相适应,那时的财政资金基本上用于公安、司法、行政管理、国防等消费性支出项目。当然也有类似于兴修农业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经济性支出,但此例微不足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政府职能大为扩张,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与此相适应,这时的政府的政支出也逐步向社会保障、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项目倾斜。所以,对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认识,应当发展的意义上去把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相应调整财政的经济职能范围,但不能因此否认财政必要的经济职能。
应当说,十几年来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成效显著,财政职能范围已经发生变化。
例如1979年以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的基本建设支出通常占全国财政支出的40.50%;九十年代这一比重已下降到20%以下。基本建设支出的范围也由过去的无所不包调整到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和基本设施建设等。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支出、基础性公益性投资与竞争性盈利性投资、集中与分散等各个方面的财政关系。组织专门力量科学界定我国财政支出范围,切实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真正做到“尽量多的市场,尽可能必要的财政”,这样我国财政职能范围就可望从“越位”的领域退出,集中力量履行必须由财政担负的职能,消除“缺位”,从而使我国财政步入良性循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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