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历史中,社会给予了中国人民特殊的权利以及法律保护,国家规定14以以上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想问一句:“当家长触犯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是否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呢?”自解放以来“人人平等”就列进了法律,我们人人都拥有这有项权利;在社会中,不管是大人伤害了小孩,还是小孩与小孩之间的伤害都应进行赔偿;然而当这一项权利在家中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渐渐变成了一种大人拥有的特权!
虽然说大人是小孩的监护人,但也没有权利去伤害孩子吧!原来我们有一项“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道屏障保护着,然而当孩子遭到打骂向那些警察哭诉时,质问有哪个警察来到别人的家,给予所谓的“民事调节”或给予家长警告,然而没有,他们被“监护人”这一名词所蒙蔽了,似乎还觉得习以为常了。但我觉得家长的打骂行为不仅侵犯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在身心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肉体的疼痛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消失的,而心灵的伤口是永远不会愈合的!所以才会有“叛逆”的情景出现,才会有孩子“离家出走”这一举动,是的,他们觉得那个家只是一个房子,里面没有家的温馨,一回到家只有痛苦的回忆;孩子是需要呵护的!
为什么会有“叛逆期”呢?为什么会让“轻生”进入孩子的`脑海里?因为在孩子心目中:这个“家”,不是家!家长举着“监护人”的牌子滥用自己的的权利!
有句古话说得好“人之初,性本善”是啊,每个人一生下来都是好的,为什么长大的孩子会去殴打其他的人或去杀人导致犯罪,仔细的想一想,大多都是在家中家长成天打骂孩子,以致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心灵受到了扭曲,孩子不敢与家长打斗,于是乎把心中的怨恨发泄出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虽说“生命健康权”人人享有,在家中孩子的权利遭到了剥夺,家中只有大人拥有,谁还给孩子们权利?没有,也许我是在做“无用功”吧!也许中国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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