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案例:
马某于2007年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2008年1月31日,马某提出辞职。该企业向马某追索违约金被马某拒绝,发生争议后,企业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马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企业53928元违约金。
评析: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是一起涉及用人单位能否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案子。经庭审查明,申诉人2007年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2008年1月31日被诉人向申诉人提出辞职。2008年2月25日,申诉人同意被诉人的`辞职申请,但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当时是可以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旧法从新法的原则,原约定应即失效。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专项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且不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畴,其约定的由被诉人承担违约金无效。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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