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则辩称:技术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她在该公司工作时并没有管理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也没机会销毁劳动合同。
马尾区法院就此认为,技术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王女士的辩解合法合理,可以认定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该院判令技术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2008年2月到同年12月期间,扣除原来已付的工资24933元,技术公司应再支付王女士24933元。
辞退哺乳期员工
应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技术公司是否在王女士哺乳期间违法辞退她?
技术公司称:自己没有辞退王女士。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公司只得与王女士协商调整工资。她不服从调整,私自用章擅自离岗至今。
王女士反驳称:2009年2月,她正处在哺乳期,公司不由分说就辞退了她。
经马尾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技术公司以“公司发生重大调整”为由作出“辞退通知书”,宣布辞退王女士并解除劳动合同。技术公司提出的王女士私自用章、擅自离岗没有证据,不予认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技术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王女士两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王女士在技术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一年4个月多,所以公司应支付给她2131元×1.5×2=6393元赔偿金(双方认可的月平均工资为2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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