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身份的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自己拿出了6000多元进行了技术培训,当小张学完回来后,却被公司辞退。小张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和自己出的培训费,单位却表示这笔钱应由小张自己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还是学生身份的小张却因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适格被仲裁委驳回。
签了合同培训后竟被辞
来自秦皇岛市青龙县农村的小张2005年考上了河北科技大学,学制四年。2008年,已经大四的小张开始为自己毕业后的工作奔波。很快,小张被省会桥西区一家通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中。2008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书:公司聘用小张主要从事无线电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接入,3G标准之一)方面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12月21日,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元。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公司应当为小张提供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等。
签订劳动合同后,2008年12月15日、12月23日小张分两次向公司交纳共计6000元的.培训费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15日,参加了浙江华为合作授权培训中心组织的TD-SCDMARNC产品软调工程师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培训时的车费、住宿费也均为小张自己承担。
培训结束后,2009年1月20日小张回到公司报到,公司让小张回家等上班通知。2009年2月3日,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小张开始上班。但没料到,仅仅过了20天,也就是当年的2月23日,公司突然决定和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小张不能常出差。
申请仲裁因学生身份败诉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小张一下懵了,他对公司的决定无法接受:要不是公司要求,自己也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去培训,而这一切换回来的仅仅是20天的工作。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4月8日,小张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50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元、代通知金 800元,返还培训费6000元,并报销车费、住宿费1400元。
而公司却认为,自己虽与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张并无工作岗位,也未从事具体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培训费应由小张自己承担。公司也不应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培训费等。
最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权利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小张是2005年全日制在校学生,学制四年,应于2009年6月毕业。其2008年12月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培训后也到公司参加了工作,但其学生身份没有变化,其与工作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小张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其争议内容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因此,驳回小张的仲裁申请。
律师观点
学生身份不应该成为“劳动者”障碍
现实中,许多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类似小张这样的遭遇时有发生。本案中出现争议的一点是,小张作为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因此,成为劳动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龄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须年满16周岁;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如果小张明确告知单位自己尚未毕业,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小张就与公司具有了从属性,即小张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也是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在本案中,小张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其“学生身份”不应成为小王成为劳动者的阻碍。所以,小张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应该明确的是,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实习和勤工俭学。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而本案中,小张不应视为勤工俭学,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开始上班。
在当前大学生普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很多在校大学生都是在大四,或是更早就已经开始筹划自己将来的工作去向。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这一点并没有明文规定,到底该如何看待此类问题,是归到勤工俭学?还是归为劳动者求职?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这一“争议”也给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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